新冠疫情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的影響——不可抗力實務辨析



持續的疫情給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帶來了不小的影響。國際貿易從業者,面臨合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等情況。就當前疫情下出現的合同履行“困境”,有主張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或者普通法系下的合同落空(合同受挫,Frustration)作為免責事由。
但司法實務中疫情(包括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會根據新冠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否足以達到履行不能等情況綜合判斷。本文結合司法案例、判例、國際條約、外國立法例,就上述問題提出拙見,供大家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一、中國《民法典》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辈豢煽沽ψ鳛槊庳熓掠?,“必須是構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有在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下,才表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毫無因果關系,同時表明被告沒有過錯,因此應被免除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過以上規定可知,在我國民法體系下,不可抗力存在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不可抗力本身的構成要件,即什么是不可抗力。第二部分為不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適用,也就是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免責。從法律規定來看,要通過不可抗力達到免責的效果,應滿足以下的條件:
第一,就不可抗力本身而言,須符合“三不”要件;
第二,不可抗力與履行不能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三,履行通知義務,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內容。
只有滿足上述所有條件時,不可抗力才能作為免責事由被采納,否則即便存在不可抗力,也無法達到免責的效果。
二、 其他國家關于不可抗力(合同落空)的規定
(一)韓國、日本、德國
不可抗力在韓國、日本、德國也屬于免責事由,但韓國、日本、德國沒有在《民法典》中具體規定不可抗力的定義及其適用條件。關于不可抗力的具體適用和解釋,交給學說和審判實務進行判斷。例如,韓國法院認為“超出債務人支配范圍發生的事件,債務人已窮盡常規方式阻止該結果發生,但仍無法阻止的,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p>
韓國、日本、德國的《民法典》沒有規定不可抗力,但是規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當發生不可歸責于一方的事由時可以直接適用。
《韓國民法典》第390條規定“債務人未按照債務的內容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但是,非因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不能履行的除外?!?/p>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不應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致使債務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享有對待給付的權利?!?/p>
《德國民法典》第275條規定“(1)只要給付對于債務人或對于任何人是不可能的,給付請求權就會被排除。(2)在注意到債務關系的內容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下,給付需要與債權人的給付利益極不相當的費用的,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給付。在確定可合理地期待于債務人的努力時,也必須考慮債務人是否須對給付障礙負責任?!?/p>
(二)英國
普通法系下不可抗力不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合同一方主體,若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必須事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且詳細列明不可抗力范圍及具體的免責條件等。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不明,在普通法系下更多會采用合同落空原則(Doctrine of Frustration)或者履行艱難等理論來解決責任免除問題。
合同落空(合同受挫,Frustration),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一些突發而又超越各合同方能控制的事件而導致合同無法執行,合同的一方則可引用此原則來解除合約。合同落空是一項比不可抗力門檻更高的救濟措施。合同落空適用的情況一般是指合同標的物的滅失、預期事件的取消、延遲、法律變更、某合同方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
三、 CISG關于不可抗力(障礙Impediment)的規定
CISG第79條規定:
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規定的第三方不履行義務所致,該當事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a) 他按照上一款的規定應免除責任;
(b) 假如該款的規定也適用于他所雇用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
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
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p>
CISG是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間協商、妥協的產物。CISG中的多數條款融合了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下關于合同的原則和規定。CISG中沒有直接使用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落空的表述,而是使用了具有中立性的措辭“障礙”(impediment)。但這也留下CISG第79條中的“障礙”(impediment)不夠清晰的問題。因此,裁判者的法律背景會影響CISG第79條的解釋和適用。例如,普通法系背景的裁判者會不由自主的采用“合同落空原則”進行解釋和適用。這在多數的CISG案例中也是有所體現的。
四、 關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的案例
(一)政府發布禁止令,導致無法按時交付貨物,能否依據不可抗力免責
裁判機構: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法律適用:CISG
案件名稱:Macromer Srl. v. Globes International Inc.
案件摘要:美國賣方(globes)與羅馬尼亞買方(Macromex)簽署了一份雞腿肉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羅馬尼亞爆發禽流感,羅馬尼亞政府發布了禁止令,禁止一切2006年6月7日起未取得認證的雞肉進口。美國賣方遲延交付,羅馬尼亞買方建議運往其他替代港口收貨,但美國賣方認為“政府禁止令”構成CISG第79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美國賣方最終以較為豐厚的利潤價格,將雞腿肉賣給了另外一家買方。
仲裁員認為羅馬尼亞政府的“禁止令”超出了美國賣方的控制范圍,且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但是,美國賣方本可以通過運送到買方提出的替代港口來合理地避免禁令。因此,仲裁員認為美國賣方不能依據CISG 第79 條規定免除責任。
律師評析
CISG第79條在要件上沒有像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同時要求“三不”要件,但在具體適用上,與我國不可抗力要件沒有本質的區別。法院、仲裁機構均采用嚴格責任確認免責事項。援引CISG第79條時,必須證明所遭受的障礙(impediment)與不能履行之間存在著“唯一的”或者“排他的”因果關系,要達到該障礙不能克服、不能避免。若可以通過其他有效的方式克服障礙的,將被認定為不符合CISG第79條規定的免責條款。
(二)蘇伊士運河的關閉,是否會使合同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而導致合同落空
案件名稱:Tassioglou & Co Ltd v Noble Thorl GmbH
案 號:[1962] A.C. 93
法律適用:英國
案件摘要:1956年11月12月,雙方簽訂了銷售蘇丹堅果的合同。平時從蘇丹到漢堡的通常的路線是通過蘇伊士運河。但因1956年蘇伊士危機導致運河封閉。當時的替代性航線是繞行南非好望角,走這條路線是原來行程的兩倍多,成本也會隨之增加。最終,賣方拒絕了運送堅果。
法院認為,供應商有義務通過常規路線運送約定的貨物,或者如果在裝運時沒有這樣的路線,應通過另一條合理的路線運送。在當時繞行南非好望角運輸仍然是一個可行的選擇,該替代性方案并沒有使合同產生根本性的變化,因此法院認定合同沒有落空(Frustration)。
律師評析
實際上本案的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具體為“發生不可抗力后,可以延期兩個月,若兩個月后,不可抗力仍然持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本案的賣方直接選擇拒絕運送貨物的行為,不符合雙方約定。像本案的情況,若適用中國法,可以考慮援引“情勢變更”的規定,若繞行南非好望角路線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實際上是可以要求法院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
(三)第三方供貨瑕疵,不必然免除合同賣方的責任
裁判機構:Tribunal de Commerce de Besancon
法律適用:CISG
案件名稱:Christian Flippe v. Sarl Douet Sport Collections
案件摘要:買方瑞士公司與賣方法國公司簽署柔道服銷售合同。柔道服洗滌后有嚴重縮水的情況,買方瑞士公司收到了客戶投訴后,向買方瑞士公司反映了相關情況,并要求友好協商解決。但是,法國公司沒有給與任何答復。買方瑞士公司就服裝進行鑒定,專家證實服裝不符合標準,隨后提起訴訟要求賣方法國公司賠償貨款和損失。
在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法國法院認為,買方沒有證明收到的所有貨物都有缺陷,并且買方至少從部分貨物中獲利。法院進一步指出,賣方未能履行義務是由于其無法控制的障礙,因為貨物是由第三方制造,并且沒有證據表明賣方法國公司的行為是惡意的(CISG第 79 條)。因此,法院判令降低購買價格35%,并以此命令賣方賠償買方。
律師評析
本案與德國法院適用CISG審理的“葡萄滕臘案(Vine Wax)”相似,但兩個案件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判斷。葡萄滕臘案中,德國法院沒有認可第三方供應商交付的瑕疵貨物屬于賣方不可控因素,從而否定了賣方主張的不可抗力免責。但本案中,法國商事法院一方面認可第三方提供瑕疵貨物屬于“障礙(Impediment)”,但又沒有給賣方完全免責,而是以降低銷售價格補償了買方。
(四)新冠疫情導致原材料短缺,從而無法按時供貨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法律適用:中國
案件名稱:東莞優想公司與深圳稻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 號:(2020)粵0306民初25132號
案件摘要:2020年2月24日,買賣雙方簽署了《產品銷售合同》,約定賣方深圳市稻禾公司供貨20萬個溫度傳感器,2020年3月31日24時前交付貨物。賣方供貨25000個傳感器后,因馬來西亞封廠封國,傳感器主要原料無法供應,導致傳感器全面停工,隨后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賣方深圳稻禾公司以馬來西亞封廠封國,傳感器主要原料無法供應,導致傳感器全面停工為由,解除與買方東莞優想公司的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2020年3月受疫情影響,確實發生原材料斷供的客觀情況,此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因此,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受疫情影響的封廠封國與不能履行涉案合同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值得商榷。賣方應當就其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取“原材料”的情況加以證明。若僅是因為封廠封國,導致原材料短缺,不能按時供貨。這顯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此外,簽署涉案合同時疫情已經開始,賣方已經認識到后續存在的風險。若因原材料短缺,從其他渠道購買原材料時,導致成本大幅上升,出現了顯失公平的情況,則可以通過情勢變更解除或變更合同更為合理,而不是以不可抗力免責。
(五)印度海關系統升級導致遲延交付貨物,能否依據不可抗力免責
裁判機關:北京市高級人法院
法律適用:中國(協商確定)
案件名稱:中國國投公司與印度SRV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案件
案 號:(2014)高民終字第1246號
案件摘要:2011年2月24日,印度SRV公司與中國國投公司簽署《買賣合同》,約定SRV公司向中國國投公司出售棉短絨一類棉100噸、二類棉200噸,貨物單價為CIF價1365美元/噸,合同總金額為409500美元,付款條件為中國國投公司在本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發貨港為印度欽奈港,目的地為中國上海港,最后裝運日期為2011年3月18日。中國國投公司根據約定向工商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由于印度欽奈港海關進行系統軟件升級等原因,辦理港口貨物進出口手續被迫中斷。為此,300噸棉短絨必須分兩批發運,其中第一批100噸棉短絨于3月16日發運,第二批200噸棉短絨只能于3月21日發運。第二批棉短絨發運后,SRV公司要求中國國投公司修改信用證中的最晚裝船期條款。但中國國投公司沒有修改信用證,也沒有通知工商銀行接受單據不符點。2011年4月5日工商銀行單據不符為由拒付了第二批棉短絨的貨款273000美元。因此,SRV公司要求中國國投公司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法院認為,SRV公司主張其遲延發貨系因印度海關系統升級造成的,但SRV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未能在2011年3月18日前發運貨物與海關系統升級存在關聯性。因此,SRV公司主張其遲延發貨系因不可抗力不能成立。SRV公司作為賣方雖然遲延發貨,但其發貨時間晚于合同約定的時間僅僅四天,而且本案貨物不屬于保質期較短容易變質的貨物,因此,SRV公司遲延發貨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
律師評析
根據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印度公司最晚的裝船日應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系統升級與遲延裝船之間,存在什么樣的緊密聯系及因果,印度SRV公司沒有舉證證明。系統升級既不屬于自然災害,也不屬于社會偶發事件。即便存在因果,該突發事件能否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仍然存在疑問。
就本案結果而言,印度SRV公司適用中國法是明知的選擇,我國民法始終貫穿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合同履行中也會有所體現,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民法的帝王條款。因此,法院認定印度公司遲延4天裝船不構成根本違約,不足以推翻本案合同,也沒有進一步追究印度SRV公司的責任。若適用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本案可能會有相反的結果。因為普通法體系下,誠實信用原則(good faith)在合同中不具有統領作用。普通法系更注重意思自治及合同嚴格責任。
五、如何防范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困境避免損失
(一)履行通知義務,并積極溝通協商解決
若正在遭受合同履行困境的,應首先查看合同內容,確認是否有不可抗力、免責、準據法等條款。然后再結合具體條款評估,目前正在遭受的偶發事件或疫情防控等是否符合不可抗力。其次,收集不可抗力的證據、證明,結合情況通知合同相對方。在此期間應持續將合同履行困難的新情況更新后發送合同相對方,從而減少損失擴大。否則日后發生糾紛時,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仍會承擔責任。最后,發出通知后,對方不認可不可抗力抗辯的,可以試著協商變更、補充、解除合同。若無法達成一致的,應將通知、不可抗力證據、證明等內容留存后,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幫助,進一步解決爭議。
(二)意思自治是合同的首要原則,要在合同中充分利用
無論是公約還是各國的法律規定,合同有約定的,原則上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的體現。無論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免責事由,才能有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出現天災等意外事件后,將免責寄托給法定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合同落空、履行不能(Impractical)、障礙(Impediment)等,提出免責抗辯的,得到支持的概率非常低。
因此,需要嚴格區分不可抗力與免責條款的概念。不可抗力只是免責事由的一種,不一定會100%免責。不可抗力本身屬于法定事項,在我國滿足“三不”要件,就會被認定為是不可抗力。因此,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約定不可抗力(擴大或縮小范圍)有可能導致約定無效。但是,免責條款是意思自治的范疇,可以結合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作出更為詳細的免責條款,包括合同的解除、終止以及變更等內容,均可以在合同中詳細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905頁。
[2] ??? 2007. 8. 23. ?? 2005?59475 ??.
[3] ?????????, <小法典>,?? ??, 2019?, 68?.
[4] 王愛群(譯),《日本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92頁。
[5] 陳衛佐(譯注),《德國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93頁。
[6] https://www.51lvh.com/article/articleDetail/7284.html#(最終訪問日:2022.4.19)
[7] https://lawv3.wkinfo.com.cn/topic/61000001056/44.HTML(最終訪問日:2022.4.19)
[8] http://www.unilex.info/cisg/case/1346(最終訪問日:2022.2.20)
[9]https://simplestudying.com/tsakiroglou-co-ltd-v-noblee-thorl-gmbh-1962-ac-93/(最終訪問日:2022.4.21)
[10] https://www.trans-lex.org/311500/_/tsakiroglou-co-ltd-v-noblee-thorl-gmbh-the-law-report-1962-at-page-7-et-seq/(最終訪問日:2022.4.23)
[11] http://www.unilex.info/cisg/case/416(最終訪問日:2022.4.21)
[12] http://www.unilex.info/cisg/case/384(最終訪問日:2022.4.21)
[13]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3b233a7254a47ecb55cadde009e6058(最終訪問日:2022.4.22)
[14] 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v. Cottonex Anstalt[2016]EWCA Civ 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