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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及早介入 疑罪理應從無——從宮某涉嫌強奸罪到無罪釋放談起

        2022-05-09 22:30:33 法和家 124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謝樂安律師

        文/作者: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謝樂安、實習生:謝赟


        隨著網絡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日常生活變得更加便捷,生活更加豐富多彩,人與人之間的社交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QQ、微信、陌陌等社交軟件的流行,使網絡成為人們日常溝通交流、擴大交友的重要渠道。然而,日漸豐富的生活也給我們帶來了更多新型、復雜的糾紛,這些糾紛如果不及時解決,有可能還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為此我們從宮某涉嫌強奸罪到無罪釋放一案,談談律師及時介入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8年8月24日晚,宮男與況女相約宵夜喝酒,同行的還有曹某和“丁丁”,四人是在某一交友軟件上認識的。8月25日凌晨5時左右,四人喝完酒來到廣州市增城區永寧街城市便捷酒店,使用宮某和“丁丁”的身份證開了兩間房,宮某和況某同住一間。根據酒店監控錄像顯示,二人進入房間后,況某曾赤裸下身離開過房間一次,后被宮某帶回房間,至8月25日中午11時30分,二人才一同離開酒店。在送況某離開后,宮某又重新回到該酒店另開一房間睡覺休息。下午17時左右,仍在酒店休息的宮某突然被某某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強奸為由帶走調查,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原來,況某離開酒店后,向廣州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報案稱其于當日5時至11時30分期間在增城區永寧街城市便捷酒店被宮某實施了強奸。某某區公安分局受理該案后,即時前往酒店將涉嫌強奸的宮某帶回調查,并決定對宮某涉嫌強奸案立案偵查,將其刑事拘留。

        宮某之父宮某某在得知其子被拘留后,聯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委托廣東安國律所律師為其子進行辯護。

        二、公安有罪推定

        根據報案人的陳述:2018年9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宮某相約朋友況某、“丁丁”等人宵夜喝酒后,利用欺騙、威脅的手段,強行將被害人況某帶至廣州市增城區永寧街城市便捷酒店開房,進入房間后,宮某使用暴力與被害人況某發生性關系,期間,況某趁機逃離時,被宮某發現并將其拉回房間,后宮某再次對況某實施猥褻和強奸。公安機關根據報案人的陳述,進行有罪推定并予以刑事拘留和逮捕。

        三、律師疑罪從無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調閱了有關證據,通過認真分析研究,認為宮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理由如下:

        第一,況某雖作了宮某與其發生性關系的陳述,稱案發時宮某對其實施了三次強奸,但宮某辯解稱其與況某當天并未發生性關系,況某只是幫其打飛機,且根據DNA鑒定結果,況某的陰棉未檢出人精斑及有效的男性STR分型,無法證實宮某與況某發生了性關系。

        第二,被害人況某于當天報案稱,宮某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帶其到酒店開房,并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沒有給其錢,但在之后筆錄中又稱對方當時強奸完不知為何給了她200元錢,公安人員也從況某處繳獲了上述200元。

        第三,監控視頻顯示況某在開房及退房時表現自然,在多次有機會離開或求助時并未離開或求助。

        第四,雖然有證人證實況某在案發后于當天15時許與其聯系時,向其講述了被強奸的過程,且臉色憔悴、明顯哭過,但根據手機電子物證檢測,況某在案發后還添加宮某的微信,且在宮某表示“我更想你、我愛你”后回復正常聊天內容,未提及該次強奸,之后15時許才反應強烈發信息稱被對方強奸。

        第五,況某的手機中與多人微信聊天記錄均提及性交易及收費問題。

        綜合上述特征,律師認為:構成強奸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在主觀方面有奸淫婦女的故意,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宮某在主觀方面雖然有與況某發生性關系的意圖,但并無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故意;在客觀方面,需犯罪嫌疑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性交,而本案中的宮某與況某即使實際上發生了性關系,也是雙方自愿的結果,在客觀上并不存在強奸的事實。

        四、檢察院客觀分析:嫌疑人無罪釋放并獲得國家賠償

        廣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經過多番分析論證采納了律師的意見。

        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難以證實宮某與況某是否發生了性關系,也難以排除宮某關于雙方是自愿性交易的辯解,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疑罪從無的原則,對宮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隨后律師代宮某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認為宮某既然是無罪釋放,那么其被錯誤關押期間,理應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司法機關很快決定對其進行相應的刑事賠償,賠償金額共計59396.72元。

        五、安國認為:律師及早介入,疑罪理應從無

        一方面,從宮某涉嫌強奸到無罪釋放一案中,我們不難看到,從一個民事行為到觸犯刑法可能只有一步之遙,一個簡單的民事糾紛甚至可能會引發牢獄之災。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遇到這種情況應及時委托專業的律師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之道,因為律師不僅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還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最及時、有效地幫助。同時,律師的及早介入還能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從而幫助當事人盡早擺脫犯罪嫌疑,使疑罪最終從無處理。對于被錯誤拘留、羈押的當事人,律師及時介入,還能為其申請國家賠償金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以補償當事人由于被錯誤羈押而遭受的各項損失。

        另一方面,在民事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做到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維護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切不可存在僥幸心理,肆意妄為,更不可誣告、陷害他人,使他人蒙受冤屈。法律是我們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強大武器,只有每個人都遵法、守法、重法,整個社會的法治建設工作也才能有序向前推進。


        謝樂安主任律師

        謝樂安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北京大學金融與公司上市研究生課程班結業。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發起人,主任律師,從事律師工作二十余年,辦理過各類法律事務數千件,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數百億元??偛吭趶V州,在深圳有直屬分所。

        1、謝樂安律師是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

        2、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和廣東省法學會專家代表,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廣東理工學院等多個大學的特邀研究員或客座教授。

        3、2015年7月《中國律師》雜志封面人物,全國優秀律師。

        4、廣東省企業家協會十大維權律師,《南方企業家》雜志封面人物。

        5、全球律所精品聯盟(EGLA)監事會副主席,EGLA金融委主任委員。

        6、廣東省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廣東省建設工程法律專家。

        7、多個政府分給網絡、瑞興醫藥、文化長城)的顧問。

        部門的法律顧問與多家上市公司(中國科培、中教控股、

        謝樂安律師在各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仲裁機構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記錄。曾擔任過銀行業、房地產業、內外資企業等大中型企業數十家常年法律顧問。尤其擅長金融與資本市場、知識產權、公司法律事務、海事海商、房地產建設工程法律事務及其他民商法律事務與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服務領域與資本市場金融等領域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

        謝樂安律師先后在《中國律師》、《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廣東律師》等中央級與地方刊物發表過法律方面的論文數十篇,其深厚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與豐富的辦案經驗,使其在客戶群及所服務領域內享有盛譽。謝律師辦理過得多起案件,曾在湖南、廣東及全國各地均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湖南電視臺、郴州電視臺、廣東電視臺、南方電視臺及中央電視臺均有報道?!吨袊蓭焾蟆?、《中國律師雜志》及其刊物也曾刊登過謝律師辦理過的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謝律師積極為維護社會穩定、緩解社會矛盾作出了較大的貢獻。多年來先后被廣東省與廣州市律師協會授于“維護社會穩定獎”、“理論成果獎”等多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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