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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法苑】北京執行立案如何審查?

        2019-09-08 19:47:38 法和家 14714 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審查規范意見

        (京高法發〔2019〕433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法院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立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申請執行條件】申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或申請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恢復執行等,應當依照法律及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執行依據等相關材料。

        申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立案法官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條【繼承人和權利承受人】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其承受權利的證據材料。

        第三條【姓名、名稱變更】申請人或被執行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以變更后的姓名、名稱為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同時提交公安機關、工商部門的變更證明。

        第四條【委托代理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第五條【身份審查】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手續的審查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規范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管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刑亊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條【管轄證據】申請人應提交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主張以被執行人住所地為管轄連接點的,應提交被執行人住所地在本轄區的證據;主張以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為管轄連接點的,應提交不動產產權證、車輛、船舶登記簿、銀行存款的開戶行等證明被執行財產在本轄區的證據。

        第八條【時效】申請執行時效為二年,申請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開具材料清單】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立案要求的,應當開具訴訟材料接收清單,清單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給申請人,一份隨卷備查。接收材料的立案法官應在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內容,便于法院及申請人查詢。

        第十條【一次性告知制度】立案窗口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經審查申請執行材料欠缺、申請書內容和形式不符合規定需要補充、補正的,立案法官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并向申請人發放補充、補正材料告知書。

        收到申請執行書的時間,以申請執行人材料補充完畢或重新提供后的次日起計算。


        第二章 執行實施類案件


        第十一條【執行實施類案件】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托、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

        第十二條【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基本情況、執行依據、執行標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等;

        (二)申請執行人的身份、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執行依據即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支付令等;

        (四)法律文書的送達手續或生效證明;

        (五)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材料。

        第十三條【法律文書的要求】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依法設立或者法律授權機關在其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二)該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該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執行標的具有可執行內容。

        第十四條【刑事法律文書】移送執行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審判庭還應提供移送執行函、贓證物清單及存放地點說明等材料。

        第十五條【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還應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執行證書。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異議;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第十六條【仲裁裁決書】申請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還應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中文本。

        第十七條【支付令】申請執行支付令的,還應提交支付令的生效證明書,符合執行條件的,立“執”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執行。

        第十八條【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外國仲裁裁決】申請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裁決的,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裁決,同時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書或外國仲裁裁決書以及中文譯本、審判庭作出的對以上文書予以承認、執行的民事裁定書,立“執”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執行。

        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保全執行】立案庭或審判庭移送執行財產保全的,應提交立案庭或審判庭作出的保全裁定書,立“執?!弊痔柌⒁扑蛨绦胁块T執行。

        第二十條【先予執行】審判庭移送先予執行的,應提交先予執行裁定書等,立“執”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非訴執行】審判庭移送非訴執行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法律文書、審判庭作出的非訴執行裁定書等,立“執”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執行。

        第二十二條【委托執行】委托異地法院執行的,原則上要通過事項委托方式辦理,確需全案委托執行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層報各自所在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法院應提供委托執行函、委托執行案件審批表、有關案件情況的材料或說明(包括本轄區內無財產的調查材料、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等)、委托法院執行員和聯系電話等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接受委托而立執行案件的,立“執”字案號。

        第二十三條【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是指因出現法定事由而阻卻執行程序,在該法定事由消失后,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重新啟動執行程序,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恢復執行案件在符合執行案件立案審查的一般要求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執行案件為執行和解結案的,應提交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內容以及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或申請執行人受欺詐、脅迫而達成和解協議的證據;

        (二)原執行案件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應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和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等;

        (三)原執行案件為委托執行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應提交高級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證明材料和受托法院的書面說明等;

        (四)原執行案件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提交具備申請執行條件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立“執恢”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執行。

        第二十四條【審查后果】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執行實施類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并向當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執行實施類案件,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告知其將申請材料撤回,并記錄在案。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三章 執行審查類案件

        第二十五條【執行審查類】執行審查類案件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請示、協調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事項的案件。

        第二十六條【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審查的情形。

        經審查,符合執行異議條件的,立“執異”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行異議申請書。執行異議申請書應載明異議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異議請求內容、異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法律依據等;

        (二)異議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法院執行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

        (四)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提交其與執行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

        (五)證明法院執行行為違法的證據材料;

        (六)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八條【案外人執行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行異議申請書。執行異議申請書應載明異議人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異議請求內容、異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法律依據等;

        (二)異議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法院執行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

        (四)有關執行標的權屬的證據材料;

        (五)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三十條【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是指在本院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發生了變化,新的權利人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的情形。

        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執行案件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和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執行情況、請求內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變更、追加申請的法律依據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原執行依據;

        (四)支持其存在變更、追加申請執行人事由的證據材料。

        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或轉讓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還應提交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執異”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三十一條【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是指在本院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發生了變化,權利人向本院申請變更、追加義務人的情形。

        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和變更、追加的被執行人基本情況、案件執行情況、請求內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變更、追加申請的法律依據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原執行依據;

        (四)申請變更、追加的被執行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地址、聯系電話;

        (五)支持其存在變更、追加被執行人事由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執異”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三十二條【不予執行】不予執行是指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或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

        申請不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情形:

        (一)執行國內仲裁裁決過程中,被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不予執行;

        (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過程中,被執行人依據《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不予執行;

        (三)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過程中,被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不予執行。

        第三十三條【不予執行立案材料】申請不予執行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予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執行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不予執行依據即申請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四)支持其存在不予執行事由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執異”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三十四條【執行復議】執行復議主要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執行行為異議或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裁定,或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情形。

        申請人申請執行復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行復議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內容、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法律依據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不予受理裁定書或駁回申請裁定書、限制出境執行決定書;

        (四)申請復議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五)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執行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或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執復”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三十五條【執行監督】執行監督是指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指令下級法院予以糾正的情形。

        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監督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行監督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法院的名稱和執行案件編號、申請執行監督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執監”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三十六條【執行回轉】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依照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對已執行的財產予以返還的情形。

        申請人提出執行回轉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行回轉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事項、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手續;

        (三)原執行依據;

        (四)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證據材料;

        (五)財產已經被執行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執”字號并移送執行部門審查。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七條【解釋】本意見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施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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