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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XX與崔X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10-16 18:22:30 法和家 35583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延民初字第XXXX號

        原告趙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崔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趙XX與被告崔X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敏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被告崔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訴稱,2013年7月6日被告雇傭我在延慶縣延慶鎮××街××號樓××單元做改造下水道工作,當時被告與我約定日工資180元,我工作17天,工資合計3060元。工程完工后,我要求被告支付工資,被告以該工程是該樓2單元所有住戶的工程為由,并稱住戶交給被告錢后,被告再給我工資。但至今被告也沒有給付我工資,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我工資3060元。

        被告崔XX辯稱,我找原告在延慶縣延慶鎮××街××號樓××單元做改造下水道工作屬實。小工每天工資150元、大工每天工資180元,按照現在勞務市場的行情也比較正常,但原告的工作天數,我記不清楚。另外原告在干活期間,給該單元兩家地下室單獨做了下水管道,耽誤了工期,增加了費用,該費用應當從原告的工資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雇傭原告在被告居住的延慶縣延慶鎮××街××號樓××單元做改造下水道工作,雙方約定日工資180元,原告工作17天,工資合計3060元。2013年12月20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工資306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原告訴稱的工作天數,扣除原告1天工資。另外原告提出施工中其墊付了材料款,并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材料款1400元。被告承認原告墊付了材料款,但表示只同意給付材料款1200元,原告表示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2013年7月6日被告雇傭原告在被告居住的延慶縣延慶鎮××街××號樓××單元做改造下水道工作,被告沒有給付原告工資及原告墊付的材料款,事實清楚。訴訟中,原告主張自己實際工作17天,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但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工作天數予以認定。原、被告均同意按照原告訴稱的工作天數,扣除原告1天工資及被告給付原告墊付的材料款1200元,對此本院予以確認。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趙XX工資款二千八百八十元、材料款一千二百元,合計四千零八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崔XX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敏利

        二〇一四年XX月XX日

        書記員  郭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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