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判決書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X民二初字第XX號
原告: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管委會。
法定代表人:伏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XX,XX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XX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訴稱,2011年5月原、被告簽訂《委托保證合同》一份,約定四維公司為華威公司從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行)借款2500萬元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四維公司如約履行了相關提供擔保的義務。國開行向華威公司發放了借款,但華威公司逾期未能歸還部分借款。因四維公司履行了相應的擔保責任。故請求:1、判令華威公司支付擔保費用60萬元及遲延付款損失41823.25元;2、判令華威公司支付墊付款項21974919.17元并賠償損失911614.33元;3、判令華威公司承擔違約金250萬元。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華威公司答辯稱,對于四維公司提出的擔保費用、墊付的款項及違約金的數額均無異議。其認為:1、遲延付款損失與違約金有重復,違約金不應支持;2、四維公司墊付的款項中有800萬借款尚未到期;3、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四維公司與華威公司簽訂了《委托保證合同》,該合同約定四維公司為華威公司貸款25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華威公司支付擔保費用137.5萬元;華威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四維公司有權要求該公司支付本合同規定擔保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華威公司尚欠四維公司擔保費用60萬元。
2011年5月17日,華威公司與國開行簽訂了一份《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2500萬元;分五期還款,最后一筆2014年5月18日歸還800萬元;華威公司具有違約情況后國開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同日,國開行與四維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四維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保證人應在接到要求履行保證責任書面通知后5日內代為清償。
同年5月18日,四維公司與華威公司簽訂了《抵押反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四維公司為華威公司2500萬元借款提供保證,華威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反擔保。
上述合同簽訂后,國開行依約向華威公司發放借款2500萬元。被告華威公司僅歸還了400萬元,其余款項未予歸還。2012年及2013年國開行共向四維公司發出6份《要求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稱華威公司生產經營基本處于停產狀態,公司法定代表人無法聯系,其不具備償還能力,要求四維公司代為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四維公司依約代華威公司向國開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1974919.17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由原告四維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證據證實。1、《委托保證合同》;2、《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3、《國開行人民幣資金貸款保證合同》;4、《抵押反擔保合同》;5《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6、《國開行借款憑證》;7、《貸款催收通知書》;8、《要求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9、《國開行特準轉賬憑證》;10、《損失計算明細表》。華威公司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主要有以下幾個爭議焦點,現逐一分析認證。
一、XX公司對歸還未到期款項是否可以行使追償權
雙方當事人對XX公司歸還款項的數額均無異議,應直接予以確認。關于XX公司對未到期款項代為清償后,是否可以行使追償權一節。本院認為,根據華威公司與國開行簽訂借款合同的約定,在華威公司信用下降的情況下,國開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就本案借款合同履行情況看,華威公司除履行了歸還借款400萬元的義務后,并沒有依合同約定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其余歸還的款項均系四維公司在接到國開行《要求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后代華威公司歸還的,國開行有足夠理由相信華威公司喪失還款能力,信用下降,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且國開行與四維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應在接到要求履行保證責任書面通知后5日內代為清償。四維公司按照國開行要求歸還其余借款,從而依法取得其歸還款項的追償權。華威公司的該項抗辯不能成立。
二、XX公司是否應支付擔保費遲延支付損失41823.25元、墊付借款本金利息損失911614.33元及違約金250萬元
本院認為,XX公司主張的擔保費遲延付款損失及墊付款損失是因XX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款、支付擔保費而產生的利息損失,其具有補償性,而違約金在性質上也是以補償性為主,兩者之間有交叉重疊,故對該項利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F華威公司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四維公司對其實際損失的主張,主要是之前所述利息損失,應以此為實際損失的基礎,酌情將違約金調整至130萬元。
綜上所述,XX公司在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及《保證合同》后,依照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的本金及利息范圍內承擔了相應的擔保責任,且在履行保證責任時盡到相應的義務,四維公司因此有權行使相應的追償權。但其利息及違約金的主張,兩者之間從補償性的功能上有所重合,故僅支持其違約金的主張,該違約金數額結合四維公司提供的實際損失情況和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調整為130萬元。華威公司對尚欠四維公司擔保費用60萬元的事實無異議,其理應償還,對四維公司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歸還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本金及利息21974919.17元(其中本金21000000元,利息974919.17元);
二、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違約金130萬元;
三、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用60萬元;
四、駁回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1941.78元,由XX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7194.1元,由XX冶煉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54747.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黃 斌
審判員 吳 蓓
審判員 劉 俊
二〇一四年XX月XX日
書記員 張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