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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石油實業發展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8-09-25 21:38:51 法和家 363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終X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石油實業發展公司。住所地:XXXXXXXX中路*號。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XX。

        上訴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石油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XX石油公司)及原審被告劉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民初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6)遼民初xx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其中5000萬元本金的利息從2009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改判為“其中5000萬元本金的利息從2009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上訴費由XX石油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4月29日,遼寧隆坦利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坦利公司)與劉藝春、郝某某、卜某簽署了《投資合作協議書》,約定隆坦利公司出資5000萬元用于雞西寶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雞西寶地公司)開發雞西市利民居住區項目的股本金。股本金的支付時間從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此后,基于各方交易需要,在劉XX的協調下,雞西寶地公司與隆坦利公司倒簽了一份《借款協議》,將上述5000萬元股本金變更為借款,并約定隆坦利公司從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分期注入5000萬元的借款?!督杩顓f議》簽署后,隆坦利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借款,其實際提供上述借款的時間從2009年4月28日至2009年5月21日不等,逾期提供借款超過20余日?;诼√估敬嬖谟馄谔峁┙杩畹男袨?,其借款的利息應當從5000萬元資金全部到位之后開始起算,即從2009年5月22日開始起算5000萬元的借款利息。在恒祥公司受讓雞西寶地公司對隆坦利公司的債務后,上述借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亦應從2009年5月22日開始起算。一審判決判令恒祥公司向受讓隆坦利公司對恒祥公司債權的遼寧石油公司從2009年5月10日開始起算500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XX石油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確定的利息起算日期由恒祥公司與遼寧石油公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達成的合意確定,應予維持。恒祥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的訴訟行為構成了對利息起算日期的自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案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在一審法院已經查清借款實際給付日期的基礎上,雙方借款本金5000萬元部分的借款利息起算日期確定為2009年5月10日。一審判決關于利息起算日期的認定正確。民事訴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XX公司的上訴請求與其一審中的訴訟行為矛盾,上訴請求本身構成“反言”,不應被支持。2.一審判決扣除的1000萬元屬于重復扣除,應予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務人自愿給付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債權人受領不屬于不當得利,債務人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2013年1月31日恒祥公司向隆坦利公司償還了1000萬元利息,雙方在《補充協議(二)》中予以了確認?!堆a充協議(二)》在扣除1000萬元利息之后,計算出截止2014年3月31日XX公司應向隆坦利公司償還的到期本息之和為16284萬元。該債權的數額未高于以年利率24%計算出的上限,系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具有執行力的債權。2014年3月31日之后恒祥公司違約,根據雙方協議約定,XX公司應按每日1‰的比例向隆坦利公司繳納違約金。一審判決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扣除了1000萬元已償還利息的到期本息之和16284萬元作為計算基數、36%年利率(每日1‰換算得出)計算出的債權金額調整為以8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出的至付清之日的本息之和,系對已扣除1000萬元利息的重復扣除。且導致本案利息年利率超過24%的原因系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不能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而在判決中再一次減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隆坦利公司(后經一審法院裁定已將原告訴訟主體變更為XX石油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XX公司給付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萬元、利息13494.88萬元及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劉XX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XX公司、劉XX共同承擔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3月30日,隆坦利公司與雞西寶地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隆坦利公司將于2009年3月31日起,以借款方式支付雞西寶地公司5000萬元人民幣,用于雞西市利民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上述資金在2009年4月1日至31日分期注入,計息從2009年4月1日起為年20%,計復息,借款期限為兩年,到期本息一次償還。雞西寶地公司承諾上述資金用于雞西利民棚戶區的開發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否則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隆坦利公司承諾本協議簽訂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撤出借款。雞西寶地公司到期未能及時還款,則應按還款額日1‰承擔違約金,違約金與利息不重疊計算。雙方還約定了相應的爭議解決、變更、補充、解除、其他事項等條款。2009年4月29日,隆坦利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劉藝春、郝某某、卜某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書》,約定劉藝春作為自然人股東將前述的5000萬元出資,??顚S猛顿Y,由其作為董事總經理職務的雞西寶地公司用于開發雞西利民居民區的股本金。隆坦利公司作為出資人有按協議及時撥付投資款的義務,同時享有按協議收回本金及獲取收益金的權利,不參加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劉藝春作為使用人負有妥善經營、規避風險,保證隆坦利公司資本金及收益金及時安全歸還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有在經營中及時通報項目進展的情況,保證隆坦利公司的知情權。雙方確定為期10個月的投資合作期限。即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2月30日。雙方還商定隆坦利公司收益金為資本金的35%。雙方還就出具發票、撥款時間、違約責任、未盡事宜等進行了約定。前述兩份協議簽訂后,隆坦利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至5月21日期間分七筆共向劉藝春指定的雞西寶地公司賬戶匯入人民幣5000萬元。2009年7月20日,雞西寶地公司與恒祥公司簽訂了《項目轉讓協議》,約定將雞西利民棚戶區改造所涉的總用地85公頃,總建筑面積145萬平方米的項目轉讓給恒祥公司,并約定將該筆5000萬元債務一并予以轉讓。2010年3月30日,隆坦利公司與恒祥公司就前述的債務轉讓又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確認恒祥公司自愿以借款方式承擔雞西寶地公司對隆坦利公司的5000萬元欠款,隆坦利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再向恒祥公司就該項目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雙方確認隆坦利公司借款債權為5000萬元×(1+20%)+3000萬元=9000萬元,利息為年20%。借款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到期本息為:9000萬元×(1+20%)=10800萬元。協議還就還款的賬戶、雙方的陳述與保證、通知、保密、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隆坦利公司依約向恒祥公司賬戶匯入人民幣3000萬元。

        2011年3月30日,隆坦利公司與恒祥公司就前述借款簽訂了《補充協議(一)》,確認:鑒于隆坦利公司已于2010年3月31日,以借款的方式,支付恒祥公司9000萬元人民幣,用于雞西市利民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由于雞西市控制規劃調整,導致本項目規劃重新設計報批,項目拖期,該筆借款到期不能歸還。針對上述情況,XX公司擬進行股東調整,由深圳綠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控股。經雙方平等協商,考慮項目實際情況,隆坦利公司同意不計違約責任,雙方簽訂此補充協議就借款延期事項作如下規定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前期借款本息截止2011年3月31日合計10800萬元;第二條延期時間及利率本協議項下延期借款年利率為18%延期兩年,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計復息;第三條到期本息計算:1.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本息=10800×(1+18%)=12744萬元。2.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本息=12744萬元×(1+18%)=15038萬元;該協議還明確本協議是原借款協議的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未涉及條款參照原協議。

        2012年9月5日隆坦利公司與劉XX簽訂了《補充協議》確認前述借款至2011年9月30日本息為17272.5萬元。2012年11月8日隆坦利公司與恒祥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二)》,雙方約定恒祥公司須于2013年1月31日前還利息1000萬元,剩余本金14038萬元。隆坦利公司同意余款再延期一年,即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利息按照16%計算。到期本息為16284萬元。

        2014年6月17日隆坦利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劉XX等人簽訂《協議書》明確:甲乙雙方于2009年4月29日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約定了甲方出資5000萬元投資由劉藝春任自然人股東的雞西寶地公司開發的雞西利民居住區。甲方在2010年3月31日追加投入恒祥公司3000萬元,同時恒祥公司已從雞西寶地公司轉讓項目,上述5000萬元借款由恒祥公司承擔。由于項目控規調整、手續滯后,上述資金未還。在2012年9月5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明確了上述8000萬元投資本息合計為17272.5萬元,不再計息的事實。由于XX公司經營需要,于2011年6月2日調整股東結構由香港沿海集團全資子公司深圳綠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控股,沿海集團擔保。由于項目經營困難,于2014年4月22日恒祥公司再次調整股東結構,由沿海集團上市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上海綠色家園置業有限公司”持股40%,深圳綠科(現美樂紅公司)持股45%,劉XX持股15%。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擬將借款債務轉由恒祥公司承擔,由劉XX負責協調隆坦利公司與恒祥公司補簽借款協議及補充協議對上述8000萬元本金至17272.5萬元本息合計進行描述、確權。甲方同意在上述債權簽署后,甲乙雙方原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同時終止執行。乙方作為原債務人及現恒祥公司股東承諾,在甲方免除乙方上述債務責任的同時,有義務和責任負責代表和配合甲方就上述債務恒祥公司的還款計劃、資金安排、抵債門市房變現等后續工作中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實現甲方意圖,達成圓滿工作成果。

        XX公司除2013年1月30日償還1000萬元利息外,再未還款,故隆坦利公司訴至一審法院。因案涉的5000萬元系隆坦利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至5月21日,分七次以不同的時間匯出,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同意將5000萬元借款的起息計算時間確定為2009年5月10日。

        另查明,2017年8月21日,XX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本案的本金、利息計算方法,認可可以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據此截止2017年8月21日,認可尚欠隆坦利公司本息總計22340萬元,隆坦利公司對恒祥公司的該計算未提出異議。

        再查明,2017年2月28日,隆坦利公司與XX石油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因隆坦利公司、秦皇島東奧燃料銷售有限公司、秦皇島興奧能源儲運有限公司連帶欠遼寧石油公司和XX石油公司大連分公司債務本金306168888.83元及違約金等,現隆坦利公司同意將其對恒祥公司借款本金8000萬元及利息等的債權(此債權已經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案號:2016遼民初21號)全部轉讓給遼寧石油公司沖抵部分債務,該協議還就具體的轉讓事宜、方法等進行了相關約定。2017年9月13日,遼寧石油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該轉讓協議,并依此提出變更訴訟主體申請,請求變更其為原告參加本案訴訟。2017年10月27日經一審法院召集各方當事人告知該轉讓行為,各方當事人明確對該轉讓均無異議。2017年12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6)遼民初21號之二民事裁定,準許遼寧石油公司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隆坦利公司退出訴訟。遼寧石油公司參加訴訟后,各方當事人均明確,同意承繼變更原告訴訟主體之前的訴訟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隆坦利公司與雞西寶地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與劉XX等人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書》,雞西寶地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項目轉讓協議》以及隆坦利公司在此之后與恒祥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隆坦利公司與遼寧石油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應認定合法有效。隆坦利公司在相關協議簽訂后,實際履行了8000萬元借款本金的交付,所付款項均有支付憑據,各方當事人對8000萬元交付的事實均不持異議。恒祥公司除僅于2013年1月30日償還1000萬元利息外,未再償還其他款項,故隆坦利公司請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雖然恒祥公司在抗辯中稱,隆坦利公司對雞西寶地公司的付款是投資行為,其與隆坦利公司所簽的《借款協議》及系列相關補充協議均是應隆坦利公司的要求,事后對投資行為的倒簽補改,雙方之間并非真實的借款關系,應當按投資行為進行認定,但恒祥公司對其在案涉的協議中簽字蓋章的事實并不否認,故即使在此之前,存在恒祥公司所述之情,但其在借款系列協議的簽字蓋章行為,系其已經認可了案涉借款協議的內容和效力,借款關系可以認定。故恒祥公司請求按投資行為認定的相關抗辯,不能成立。恒祥公司關于隆坦利公司請求的利息過高,應當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調整的抗辯理由,因隆坦利公司就借款利息的相關主張,已經高于相關規定的上限,故恒祥公司的該抗辯理由應當得到支持,故本案利息的計算,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恒祥公司支付的利息不應超過年利率24%。隆坦利公司請求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案涉借款本金8000萬元系不同時間支付,其中5000萬元本金系于2009年4月28日至5月21日分七筆支付,起息的時間經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共同商定確認為2009年5月10日;其中3000萬元本金的起息時間應確定為借款的實際發生日即2010年3月31日。上述借款的利息,應當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因隆坦利公司起訴所稱的2014年6月17日簽訂的協議中,并沒有其所述劉藝春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約定及內容,相反該協議明確約定的是免除劉藝春個人的責任。故其請求劉藝春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不能成立。劉藝春就此應當免責的相關抗辯,理由充分,應當得到支持。關于隆坦利公司與遼寧石油公司的債權轉讓,系屬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且各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對該轉讓不持異議,故隆坦利公司確定的訴訟行為及權利轉讓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并已經作出相應的(2016)遼民初21號之二民事裁定,準許遼寧石油公司替代隆坦利公司參加訴訟,遼寧石油公司即為本案的適格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債權。隆坦利公司則退出訴訟。綜上,遼寧石油公司請求恒祥公司給付8000萬元借款本金及符合相關規定利息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XX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XX石油公司借款本金8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其中5000萬元本金的利息從2009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000萬元本金的利息從201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付,扣除已付的1000萬元利息);二、駁回XX石油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16644元、保全費5000元,由XX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卑干?000萬元借款本金系隆坦利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至5月21日分七次在不同時間匯出。一審訴訟期間,各方當事人共同商定將該5000萬元借款的利息起算時間確定為2009年5月10日,一審法院據此判令恒祥公司向遼寧石油公司償還該5000萬元借款本金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恒祥公司上訴主張該5000萬元借款本金應自2009年5月22日起計算利息,對此,本院認為,恒祥公司在明知案涉5000萬元借款系于2009年4月28日至5月21日分七次支付的情形下,于一審訴訟期間同意自2009年5月10日起計算該5000萬元借款利息,既是對其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也是對其就案涉5000萬元利息起算時間享有的抗辯權等訴訟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對各方當事人訴訟期間一致同意的利息起算時間予以確認并作為裁判依據,并無不當。恒祥公司作為商事主體,亦委托專業律師參加一審訴訟,對其訴訟期間確認5000萬元借款利息起算時間的法律后果應屬明知。且該5000萬元借款系于2009年4月28日至5月21日分七次支付,一審以2009年5月10日作為5000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起算時間,亦未對恒祥公司不公平。恒祥公司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遼寧石油公司關于恒祥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的抗辯主張成立。對于遼寧石油公司提出的一審判決扣除的1000萬元屬重復扣除,應予糾正的抗辯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币蜻|寧石油公司沒有提起上訴,且其抗辯提出的原審判決是否重復扣除1000萬元的問題僅涉及雙方之間的利益,并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故對其該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X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 華

        審 判 員  萬 挺

        審 判 員  武建華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法官助理  侯 望

        書 記 員  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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