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滿哥”的文案是否構成作品?劉德華對此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奧迪汽車與劉德華先生合作的宣傳短片,《今日小滿,人生小滿就好》發布后刷屏。 當晚,抖音粉絲超300多萬的北大滿哥,發布視頻《被抄襲了過億播放的文案是什么體驗》,視頻通過逐字對比的方式證明,奧迪廣告文案幾乎是照搬全抄。在5月22日上午10點13分,奧迪官微已經道歉,并刪掉了昨天的爭議廣告。劉德華先生的抖音賬號,也刪除了該宣傳視頻。
(圖片引自網絡)
據新聞報道,劉德華為奧迪拍攝的廣告涉嫌大范圍抄襲抖音“北大滿哥”的文案,該新聞很快沖上了熱搜。那么,究竟“北大滿哥”的文案是否構成作品,如果是作品,其保護范圍如何界定?劉德華所拍的廣告侵犯了“北大滿哥”什么著作權權利?劉德華是否要為拍攝廣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本文將進行簡單的討論。
(圖片引自網絡)
01“北大滿哥”的文案是否構成作品,文案的哪些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據此,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1. 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
2. 具有獨創性;
3. 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具有可再現性。
“北大滿哥”的文案符合第1和第3的條件,是顯而易見的。其是否屬于作品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獨創性。
在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時,要首先剔除公知領域內容、事實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筆者認為,“北大滿哥”文案的部分內容,屬于公知領域的內容或事實,此部分內容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比如,“今天是二十四節氣的小滿 但是有一樣事情挺奇怪的 有小暑一定有大暑 有小寒一定有大寒 但是小滿一定沒有大滿”,該部分關于二十四節氣的內容屬于公知領域, 在二十四節氣里,有小暑大暑,有大寒小寒,有小滿但沒有大滿,這是事實,該部分屬于對事實的簡單表述,而且關于這一事實的準確表達十分有限,思想和表達已經混同,該部分內容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否則,關于二十四節氣的內容將被“北大滿哥”壟斷,公眾將無法使用。這類似于“一年有四季,春季之后一定是夏季”的表達,屬于對發現事實的描述,缺乏必要的創造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否則,公眾就無法對此事實進行準確的表達。另外,“北大滿哥“引用的“花未全開月未圓”的詩句,也屬于他人創作的作品,“北大滿哥”對此并不享有著作權。關于文案的其他部分,由于屬于“北大滿哥”的感悟和情感表達,具有一定意境,比如,“半山微醉盡余歡。何須多慮盈虧事,終歸小滿勝萬全?!钡葍热?,符合獨創性的要求。
由于“北大滿哥”的文案主要由文字構成,因此其構成文字作品,但在對作品進行保護時,應該剔除屬于公知領域和事實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
02 拍攝的廣告侵犯了“北大滿哥”的哪些著作權權利?
在回答該問題之前,首先要看分析所拍攝的廣告涉及到哪些行為,然后再分析這些行為落入哪些著作權權利的控制范圍。從該廣告的內容來看,要拍攝完成該廣告,涉及到以下行為:
首先,拍攝的廣告使用了“北大滿哥”的作品但并未給其署名,侵犯了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署名權。
其次,廣告視頻里有文字作品的字幕,屬于對文字作品的復制,涉及到文字作品作者的復制權。
再次,文字作品被拍攝成視聽作品,屬于對文字作品的攝制,涉及到文字作品作者的攝制權。
最后,將拍攝的廣告被通過微信賬號或公眾號在網絡上傳播,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犯了文字作品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因此,拍攝的廣告,可能侵犯了“北大滿哥”的署名權、復制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
劉德華是否要為拍攝廣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劉德華在拍攝廣告中的主要參與行為是對該文字作品進行了朗誦,對文字作品進行了表演,但其表演是不是涉及到對文字作品作者表演權的侵犯,要看其是否屬于對作品進行的公開表演。如果劉德華對作品進行了公開表演,則可能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權,就直接落入作者表演權的規制范圍,有可能構成直接侵權,著作權的直接侵權一般不以存在過錯為構成要件,但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以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 如果劉德華未對作品進行公開表演,則未侵犯作者的表演權,但其在廣告公司或廣告主的組織下將他人的文字作品拍攝成視頻作品,其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間接侵權一般以存在過錯為主觀構成要件。
因此,劉德華是否要為拍攝廣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關鍵看劉德華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拍攝文案侵權的事實。如果劉德華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則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劉德華對此不存在過錯,則劉德華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代言人與委托人(廣告主)簽訂的廣告代言合同中會明確約定拍攝不得侵犯第三人權利等內容。即便劉德華被認定為存在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該事件給劉德華的名譽造成損害的,劉德華還可以依據其與廣告主簽訂的合同,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04 實務建議
1. 著作權一般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取得。因此,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舉證其實作品的著作權人,因此,作品的作者一定要保留創作過程中的底稿、文件,以及其他能證明其是作者的證據。
2. 對于廣告公司和廣告主來說,一定要有版權意識,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拍攝廣告時,要堅持原創,在確需使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由于某些作品可能涉及到多個權利人的權利,因此,在獲得授權時,一定要獲得完整和全部權利人的授權,避免因未獲得全部權利人的許可而構成侵權。
3. 對于明星來說,在代言拍攝廣告時,一定要嚴格審查代言協議,明確約定所使用的拍攝文案或劇本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權利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