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優秀律師——楊波律師經典案例


楊波 律師
北京本錄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北京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十余年的法律實踐造就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拆遷征地行政維權逐漸摸索出了一整套獨特的維權方案與辦案思路。多年的律師執業生涯對律師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具有深刻體會,律師參與拆遷征地行政訴訟,更體現了其深刻的法治內涵,辦理拆遷征地行政維權案件成為其最擅長、最積極的領域。
發表論述
楊波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學基礎理論功底,先后在《中國律師網》、《法邦網》、《華律網》等多家新聞媒體發表論文多篇,主要有:依法行政的道路還有多遠;新律師法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拆遷血案頻發背后的法律問題深??;新拆遷條例之血拆導火線;新拆遷條例之司法權理性回歸等。
拆遷維權秘鑰之一堅持、堅持、再堅持!
重慶學會種兔養殖場拆遷維權紀實 文/揚播
天下事唯有堅持到底才有無堅不摧之道理,拆遷維權的道路更是需要當事人與律師的堅持、堅持、再堅持......,否則將一瀉千里,前功盡棄,一敗涂地!重慶江津區學會種兔養殖場的拆遷維權足以印證了這一真理!
重慶市江津區雙福鎮長嶺村村民羅學會,利用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及土地經營一養殖場(江津區學會種兔養殖場),用于種兔、肉兔的養殖經營多年。涉案區域地方政府要修路,養殖場被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筑只補償32萬元。2012年12月27日,重慶市江津區政府下轄的七機關---重慶市江津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區分局、重慶市江津區規劃局、重慶市江津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江津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江津區畜牧獸醫局、重慶市江津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七機關”),以羅學會的養殖場系違法建筑為由,共同向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責令其在七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強拆。2013年1月9日七機關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羅學會的養兔場進行了偷拆,羅學會苦心經營了若干年的養兔場毀于一旦(住宅房屋及看護房、營業房未拆)。一紙拆違通知書赫然蓋了七個行政機關的大紅印,真的是觸目驚心,世之罕見,前所未有!迫于無奈,羅學會及其家人于2013年2月5日聘請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楊波介入維權。楊波律師認為:本案不管養殖場是否違建,“偷拆”行為肯定違法。本案中委托人的養殖場處于道路的中心位置,必經之路。為了趕施工進度,“七機關”首先強拆了處于道路中間位置的養殖場建筑,位于附近的宅基地房屋、營業房未拆,是因為他們也知道這樣做是有問題的,先強拆一部分然后觀察當事人及律師的反應,看當事人究竟咋辦,再根據情況相時而動。事既如此,維權律師斷然不能有任何閃失,律師的專業性、敬業精神就顯得尤為重要。
楊波律師第一時間幫助羅學會提起了針對養殖場強拆的行政復議程序,及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13年3月7日重慶市國土局向羅學會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回復并郵寄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江津區實施城市規劃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渝府地【2013】142號)【以下簡稱“征地批文”】,意思是說涉案地塊已經被征收為國有及建設用地。而關于強拆養殖場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江津區政府也在要求羅學會兩次連續補正材料后,不得已于2013年3月20日向羅學會作出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對于征地批文不服,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應當先向原作出機關省級政府提出復議,復議機關維持的,再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裁決。全國各級政府都在遵循著這個法則,直至國務院裁決,甚至國務院也往往會在作出行政裁決前搞個聽證會,以正視聽。幾乎沒有例外!但此次卻在我們的案發地重慶遇到了意外。2013年3月9日重慶市政府向羅學會作出《行政復議告知書》渝府復[2013]218號,稱:“針對征地批文的行政復議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不予受理”。此種情況在今天看起來不難理解,因為2013的重慶還未撥亂反正。但是在當時是令所有人都感到迷茫的,感覺猶如進入了法外之地、獨立王國,可是更令大家迷惘的還在后面。
針對重慶市政府的《行政復議告知書》,楊波律師一紙訴狀指導委托人羅學會將重慶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被告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對原告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之不作為違法”。但是,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審判決稱:征地批文系政府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與重慶市政府的復議告知如出一轍。進而上訴至重慶市高級法院,該院也很快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面對當時重慶法律制度嚴重缺失,楊波律師終于知道此案件非比尋常了!絲毫不敢怠慢,2013年12月10日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當時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還未像今天這樣開放---敞開大門立案,當時立個案子相當困難。最終在楊波律師的不懈堅持下,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受理通知書》【(2014)行提字第31號】,決定提審本案。根據常規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會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結果,但是事情遠沒有楊波律師想象的那么簡單,就這么一個簡單的行政不作為案,一等就是3年。
因為征地批文不可復議、不可告,那就意味著“合法”。很快,2013年5月7日江津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委托人羅學會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江津國土房管【責令交出】【2013】10號),為下一步進行司法強拆宅基地房屋做準備。對于很快就要降臨的司法強拆,楊波律師接連提起連環訴訟以阻卻。對于區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異議及維權程序;對于發改委關于道路的立項批復提起行政復議及訴訟;對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維權....。最終這些法律程序都一一失敗了!地方政府很快就落井下石。2013年9月2日,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向羅學會發出強制執行通知及公告。10日,江津區法院對羅學會作出拘留決定書并將其拘留。同日,羅學會的宅基地房屋被司法強拆。自此,羅學會的養兔場及住宅房屋等建筑設施被全部拆除。土地被強征、強占用于修路。雖然最先提起的強拆養兔場的程序在法院勝訴,但是對于整體補償于事無補,沒有提高多少,遠遠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及原則。重慶江津區羅學會養兔場拆遷維權案歷經半年,先后進行十余個行政復議程序,九個行政訴訟程序,二十余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程序后,陷入絕境。那一年,楊波律師幾乎將所有時間精力耗在了重慶,但最終面臨如此囧境!
楊波律師從事拆遷維權多年從未遇到如此被動之局,痛定反思,究其根源在于征地批文。征地批文在重慶不能進入法律程序審查系助長地方政府不依法拆遷補償的頑疾,楊波律師為此專門詢問了幾個專做拆遷的律師同行,他們均說在重慶征地批文就是不能復議及申請國務院裁決。這更令楊波律師大吃一驚,因為在其他省份的同類案例都做的很順利,無論結果輸贏,征地批文合法性審查是解決拆補糾紛、征地糾紛的有效途徑。特別是楊波律師有親辦安徽的案例,國務院作出勝訴行政裁決,進而解決了安徽蚌埠養雞場的拆遷糾紛。如今在重慶以此脫離國務院的法律審查,究竟所為者何?!為了自己的委托人,為了給其他維權者開道!更為了我們國家的法制統一!楊波律師決定不管多么艱難險阻,一定要在此問題上討一個說法,不管時間多久,代價多大,在重慶不將征地批文推進到正當的法律程序審查中來誓不罷休!我們進行的是正義的事業,我們無所畏懼!堅持、堅持、再堅持!考驗的是律師的意志以及對法治的崇高信仰!經過漫長的等待及不懈的追求與努力,2017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作出行政判決【(2014)行提字第31號】:撤銷了重慶市五中院及高級法院的錯誤判決;撤銷了重慶市政府向羅學會作出的《行政復議告知書》渝府復[2013]218號;判令重慶市政府受理羅學會針對征地批文的行政復議申請。這標志著征地批文在重慶可以告了!終于在重慶開創了一個法治新時代!
毛主席說過“堅持到底就是最大的勝利”!本案中楊波律師及委托人在遇到眾多重大挫折及耗費時久的情況下,之所以還能夠做到堅持不懈,是因為深深的知道:在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管輸贏總得出個結果!不能這么無限期的拖延擱置!不管等多少年我們都得堅持下去!最高人民法院不會判錯案!只要能出判決結果,我們就贏了!一切將迎刃而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14)行提字第31號】的意義不僅在于征地批文在重慶可以告了;更在于確認了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及五中院的判決系錯誤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錯案追責!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終于,2018年重慶傳來捷報:地方政府及其拆遷辦暨“當初強拆委托人養殖場,反復做委托人思想工作稱:政府的工作沒有錯!告到哪都沒有用,你被律師騙了!”的人,自己推翻了原審法院確定的補償額,“懇請”委托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委托人獲得滿意賠償。
重慶學會種兔養殖場拆遷維權歷時5年,最終以地方政府“懇請”被拆遷人坐下來再談并推翻了原補償標準,給其提高賠償若干倍結束。時間成本如此之高,談不上成功案例,但是本案告訴我們一個真理,任何事情只要是正確的、正義的、有價值、有意義的,就要朝著這一目標堅定不移的走下去。堅持、堅持、再堅持、堅持到底就是最大的勝利!在堅持走下去的道路上當事人的堅持固然重要!有個愿意為你付出,愿意幫你一直堅持下去,永不放棄的律師更重要!為什么很多拆遷戶反映律師不幫自己繼續維權了,因為拆遷征地糾紛,面對的是強大的行政機關,法律維權沒有一帆風順的!委托人與律師之間相處及配合很重要!他們之間其實是一個維權團隊,遇到挫折與困難時應當互相鼓氣,互相理解與支持!而不是互相指責、埋怨,否則這個維權團隊不可能長久!更談不上一致對外堅持到底維權了!本案中羅學會的家人許先生就是么一個人,他總在案件遇到挫折時給大家鼓氣,給羅學會鼓勁,當事人的理解與支持是律師最大的動力,從此在維權的道路上肝膽相照,勇往直前了!
拆遷維權秘鑰之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湖北利川市譚宗立農村住宅房屋拆遷維權案紀實 文/揚播
拆遷案件法律維權程序其實是有捷徑可循的,殊不知利用他山之石可攻玉,借力打力可起四兩撥千斤之功效。湖北利川市譚宗立農村住宅房屋拆遷維權案就是如此。
譚宗立系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辦事處木棧村人,因為本村及政府未給予宅基地用于建設住宅房屋,迫于生活需要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修建了一幾十平米的小平房,與丈夫及六歲的兒子一家三口居住使用。2013年地方政府要在該村區域進行開發建設,大規模拆遷占地,全村被劃入拆遷范圍。湖北的征地拆遷大多都具有這么一個特點,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大多不按照法律規定介入具體的拆遷動員、宣傳、入戶協商,簽訂協議等工作,而是由村委會或者拆遷公司出面做這些工作。本案中即是村委會一手操作導致,譚宗立經不起村委會的軟硬兼施,軟磨硬泡不得已同意了補償條件,很快房屋即被拆除。但是譚宗立要求村委會履行補償條件時,村委會卻推翻協議,稱其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不再按照原協商條件補償。典型的騙拆!譚宗立猶如感到五雷轟頂欲哭無淚!投訴、上訪、甚至攔截上級領導視察都嘗試過了,各個部門及領導總是一句話:“等,回去等著,會給你解決的.......”。就這樣一直等到了2016年6月份.......。迫于無奈譚宗立決定請北京本錄律師事務所楊波介入維權。聽著電話一端譚宗立撕心裂肺的哭喊,楊波律師心情無比沉重,出差剛回北京就馬不停蹄翌日趕到了湖北利川與譚宗立見面,談完后她說她要回去與八歲的兒子商量商量(因為此事丈夫與其鬧翻離家出走,娘倆相依為命),在這幾年中兒子一直安慰她說:“媽媽不要怕!等我長大了要當警察,專抓欺負媽媽的壞人......”。翌日,譚宗立帶著兒子來見楊波律師,他盯著楊波律師的目不轉睛的看,好奇的眼眸中仿佛要說什么但是又說不出來。譚宗立說:“我兒子一定要來見見你,他說之前沒在現實生活中見過律師,要見見律師到底長什么樣,他說你肯為我們維權,幫我們打壞人,他將來也要當律師!”譚宗立重復著從八歲的小孩嘴里說出的話,楊波律師的眼睛濕潤了,感到律師的價值不僅僅是為當事人打官司那么簡單。楊波律師幫被拆遷戶打了這么多年的官司第一次遇到年齡這么小的委托人,在這個小委托人幼小的心靈里認為律師比警察厲害,因為目前為止只有我們律師肯幫他們。
楊波律師介入本案后對此案高度重視,誓將此案辦成經典案例!立即召集杜柏飛律師組成二人專案組負責此案,確保防萬無一失。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很快得到了涉案征地批文---鄂政土批[2013]568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利川市2012年度第10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按照既定程序立即將其復議至湖北省人民政府,令楊波、杜柏飛律師驚訝的是,復議機關湖北省政府的處理結果竟然是:“申請人在該征地批復內沒有“地”,與該征地批復沒有關系,不具備申請復議的資格,駁回了譚宗立的復議申請,申請人若對此不服可于15日內訴至法院”。兩位律師立即指導委托人將該省政府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接下來更令大家都驚訝的是,武漢市中院作出的一審裁定結果竟然是:“針對湖北省政府的征收土地決定及相關的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圍,駁回起訴?!痹偕显V至湖北省高院,高院也是這種觀點,維持一審的裁定。這真的是驢唇不對馬嘴!葫蘆僧亂判葫蘆案??!這讓我們的老百姓上哪說理去?!真會玩?。?!
針對當前形勢,結合之前承辦過的重慶羅學會養兔場案例以及安徽蚌埠邢巍養雞場案例,楊波律師認為征地批文在重慶不能復議,最終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勝訴。而今在湖北省能復議征地批文但是法院認為該復議決定即是最終裁決,不能再繼續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裁決顯然也是錯誤的。借用之前重慶羅學會的征地批文行政復議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勝訴的判例,足以能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勝訴本案!終于,201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8號《行政裁定書》判令:“撤銷湖北省高院(2017)鄂行終622號行政裁定書及武漢市中級法院(2017)鄂01行初13號行政裁定?!敝链?,湖北利川譚宗立農村房屋拆遷維權案歷時兩年,最終憑借征地批文案勝訴在最高人民法院得到圓滿解決。
拆遷維權案得到圓滿解決的途徑紛雜繁多,有的通過多層次多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得到解決;有的通過行政復議強拆違法得到解決;有的通過行政訴訟規劃許可證得到解決;有的通過征地批文國務院行政裁決得到解決.....。本案與重慶羅學會養兔場拆遷維權案一樣,是通過征地批文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勝訴得到圓滿解決。拆遷專業律師通過自己親辦的若干案例往往能從中找到個案共同點及借用巧力起到事半功倍之能效。
拆遷維權秘鑰之三主動式訴訟、步步為先
安徽蚌埠孫明華等七人養殖場及房屋拆遷糾紛案維權實錄
總有被拆遷戶問:“為什么別人的拆遷維權法律程序很成功,到了我這里為啥效果不理想呢,是你們律師沒給我盡心盡力,區別對待?還是所謂的他人的成功案例是虛構的”?其實拆遷維權有一個很重要的秘訣---凡事主動,步步為先!律師主動固然重要,但更強調當事人凡事主動,積極作為,積極主動配合律師依法啟動的法律程序奮而為之。當事人若沒有做到這一點,往往導致很多拆遷維權法律程序事倍功半,維權效果很不理想。正所謂我們一直宣稱的“法治”,而非“法制”,他們二者的重要區別是:前者是“動態、主動的過程”,而后者是“靜態的、被動的”。本文所講的“主動式訴訟”是針對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后被動的等待法院的立案通知,被動的等待開庭,等待法院下判決書而言的。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及特點必然要求作為原告的當事人要有主動式訴訟思維,否則行政訴訟維權必然流于形式,毫無效果。舉個很簡單的例子: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給被告(行政機關)送達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及有關法律文書后,被告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及依據,原告有去法院要求查閱復印的權利。被告庭前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及依據對于行政訴訟的開庭及結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普通老百姓的原告一般都不知道這個規定,更不會去法院主動要求查閱復印,法院一般也不會主動通知原告來法院查閱復印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更有甚者原告主動去法院要求查閱復印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卻遲遲不予提供,這么重要的非技術性,純勞務性工作就需要原告本人自己一趟一趟的去法院要。
本文的主人公是孫明華、吳延珍、吳廣英等七個女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均系安徽省蚌埠市經濟開發區居民,在蚌埠市東海大道南側、龍子湖大橋東南端原漁業社居民住宅區擁有養殖場及住宅房屋。2013年,委托人的房屋被地方政府劃入征收拆遷范圍。委托人及時聘請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楊波、謝茂亮介入維權。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月5日,地方政府采用野蠻手段,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將委托人強行拽出房屋控制人身,強拆了他們的房屋。楊波律師、謝茂亮律師接連幫其啟動了若干政府信息公開程序,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特別是針對地方政府非法強拆的行政訴訟,雖然安徽省高級法院最終確定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承擔此次非法強拆的法律責任,但是我們律師認為這是法院在為地方政府在推脫責任,找替罪羊。并且在一審中應我們律師的要求“非法強拆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刑事偵查機關偵查以追究犯罪”,蚌埠市中院“竟然”及時將案件移交給了公安機關偵查,偵查機關貌似幫我們查明了非法強拆人,但是并沒有啟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犯罪的法律程序。這些都是本案的關鍵所在更是本案維權的重要籌碼。
因為我們沒有按照法院及地方政府“設計的思路”---放棄追究地方政府的非法強拆責任,轉而要求追究“城管”非法強拆的法律責任往下走法律程序。導致整個維權進程由此僵??!我們要求繼續追究地方政府非法強拆的法律責任再審法院不給立案。再啟動其他法律程序也走不通,竟然沒有任何機關予以受理。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據此,楊波律師、謝茂亮律師及時指導委托人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向上一級部門反映、遞交材料,上一級部門不作為就繼續往上走........。像這種非技術性的純勞務性維權工作,律師給當事人提供了維權方案及步驟方法,指導當事人自己去做,但每個當事人做的又各有不同。事在人為!很多人根本堅持不下來,跑幾次法院、政府機關,跑幾次省城、最高法院就跑不動了,堅持不下去了。但是本案中的委托人不同,憑借一股子韌勁,一遍一遍的往上跑。地方上不作為,就往省里跑,省里不作為就往北京跑,一年去了幾次北京,每次回來都被地方公安拘留幾天,維權沒幾天,拘留決定書倒是收到一大堆。但是這更加堅定了委托人的維權決心。方向很明確“我們是在走法律程序,不是非法亂來!我們律師指導的是對的,我們是在踐行法治”!生命不息!就不會停下維權的腳步!這就是主動式訴訟。孫明華女士是委托人中的主心骨、帶頭人,長時間的跑立案,跑各機關、各級法院,拆遷公司有關社會人員開始天天上門,不分白天黑夜,深受精神煎熬及數次拘留之苦的孫明華女士心里防線快崩潰了!一昧的請求楊波律師協助寫下“遺囑”。但她始終不曾妥協。
孫明華等七人的主動式維權訴訟最終感動、震撼了有關部門,送其綽號“七玄女”,每次去有關部門都會迎來一句“七玄女又來了”!2015年末蚌埠傳來佳音,孫明華、吳延珍等七人的養殖場及住宅房屋拆遷維權案迎刃而解,七人均獲得滿意補償。很快“七玄女”給楊波、謝茂亮律師送來錦旗以示感謝。楊波律師說:“你們的成功取決于你們自己,是你們自己堅持不懈的成果”。孫明華說:“沒有你們律師,我們堅持不到現在!”
(作者:揚播,北京本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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